(2010)温瑞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春黄与郑福荣、郑海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黄,郑福荣,郑海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427号原告:林春黄。被告:郑福荣。被告:郑海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黄与被告郑福荣、郑海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春黄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