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小雄与洪世平、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雄,洪世平,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李小雄,椒江区洪家街道钗洋村1-249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203033515。委托代理人:陈武,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世平,椒江区江城大楼4号301室,身份证号码:332601640731313。被告:潘建军,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家街46号,身份证号码:××3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雄与被告洪世平、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雄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小雄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