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中凯机电有限公司与何岳良、张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中凯机电有限公司,何岳良,张菊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661号原告:诸暨市中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詹家村。法定代表人:陶建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剑峰,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岳良,绍兴市越城区人,住绍兴市越城区城东乡浪头湖村。被告:张菊红,绍兴市越城区人,住绍兴市越城区城东乡浪头湖村。本院于200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诸暨市中凯机电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何岳良、被告张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7)诸民二初字第1556号]。审理中,因该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现因诉讼中止情形消失,原告申请恢复审理。审理中,原告诸暨市中凯机电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中凯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依法减半收取605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20元,由原告诸暨市中凯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