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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甲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山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山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785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山区××务部,住所地杭州市××区市心路××世纪广场××楼××室。负责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原告李甲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山区××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茹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甲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山区××务部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甲诉称:2009年5月1日7时许,李乙驾驶原告的浙a×××××号货车,行驶至萧山区瓜××镇东方村村道时,因车厢与路旁电线杆拉线发生碰撞,造成拉杆、电线杆折断、电器损坏(变压器烧掉)的单方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乙负事故全责。案发后原告立即报警,并向被告报案,但被告未到案发现场勘查。经国家电网抢修,事故造成损失24420.41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原告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限额为122000元的交××险,保险责任期限为2008年8月23日至2009年8月22日。因被告未履行赔付义务,故诉请判令被告在交××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山区××务部辩称:原告陈述的情况属实,但根据交××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原告事故造成的损失系电压变化造成,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情况,故被告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李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各一份,以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线杆及变压器等损坏的事实;2.发票两份,附安装工程预算书两份、决算书一份,以证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机动车交××险保单一份,证实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交××险。经质证,被告认为:对证据1、3没有异议;对证据2中的发票和预算书没有异议,对决算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决算书中的税金应当剔除。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山区××务部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交××险条款及投保单样本一份,以证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属于交××险责任免除事项的事实;2.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告知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已履行了免责事项的告知义务。经质证,原告认为:证据1是空白的格式合同,没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2系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真实性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未经原、被告签字确认,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定;证据2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索赔的损失是否属于交××险合同的免责范围。原、被告签订的交××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变压器毁损损失系电压变化造成,属于免责范围,本院认为该免责条款规定的是对间接损失的免责,本案变压器毁损虽然不是保险车辆直接碰撞造成,却是保险车辆碰撞电线杆拉线直接导致的损失,仍属原告方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故不属免责范围,被告理应按约理赔。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山区××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李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山区××务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茹华丽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