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刑申6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20-05-22
案件名称
庄培东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培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9)豫刑申685号原审被告人庄培东犯盗窃罪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豫0184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定庄培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两个月,责令被告人庄培东退赔被害人凌某损失人民币7968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损失人民币22656元。庄培东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豫01刑终8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黄健以“庄培东家属在一审判决后已经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二审法院对庄培东的量刑没有予以从轻处罚不当”等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豫01刑申109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黄健的申诉。黄健仍不服,以“一、二审裁判文书显示被盗房间号为1606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报案所陈述的1602房间号不一致,直接影响本案被告人庄培东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庄培东家属在二审判决前,积极赔付两位被害者的损失,且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两位被害者谅解,两位被害者也出具了谅解书,二审法院没有根据该新情况对庄培东予以从轻处罚”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符合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