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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潘明德与徐建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明德;徐建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492号原告:潘明德。委托代理人:陈灿涛,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亚飞。被告:徐建夫。本院受理原告潘明德诉被告徐建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德撤回对被告徐建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