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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陈军晖、郭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陈军晖,郭素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88号。负责人:杨志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晖,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茶屿村b区81号,现住泽国镇商城居鞋革商城南侧d幢405室。被告:郭素云,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茶屿村b区81号,现住泽国镇商城居鞋革商城南侧d幢4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陈军晖、郭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巨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