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苏行诉终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20-05-30
案件名称
王彐生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彐生
案由
行政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苏行诉终字第000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彐生,男,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上诉人王彐生因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请求确认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行诉初字第8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起诉人是江苏省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是负责审批征地的专门机构,江苏省常州市国土局公开的苏国土资地函(2005)1314号《关于批准常州市2005年度第1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其中载明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该文件没有江苏省国土厅和省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和印章。而征地呈报材料中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上,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一栏中(即国土厅)没有审查意见,没有盖章,没有主管部门签字,被起诉人对该行政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1314号通知是省国土厅征收集体土地的专业性函件,是省国土厅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9)宁行诉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 本院经审查,2009年10月12日,王彐生以江苏省国土厅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一、江苏省常州市国土局公开的苏国土资地函(2005)1314号《关于批准常州市2005年度第1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其中载明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该文件没有江苏省国土厅和省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和印章,起诉人怀疑该批次文件审批要件有造假之嫌。二、即使1314号通知已经批准,程序也是违法的。起诉人未听说有征地听证记录,也未看到征地告知书,更没有看到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江苏省国土厅侵害了起诉人的权益,违反了相关文件的规定。三、征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每亩3.3万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5万元,起诉人的该“两费”给了谁?江苏省国土厅必须出示收据和清单。另外,征地方案中每亩年产值3300元,青苗费是年产值的一半即每亩1650元,起诉人实际只收到每亩650元,被克扣青亩费近万元。综上,江苏省国土厅征地程序违法,没有对起诉人进行任何补偿,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1314号通知作出的征地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撤销该行政决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被诉的苏国土资地函[2005]1314号《关于批准常州市2005年度第1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是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和转用农用地的决定以通知形式告知下级政府,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该行为并不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 丽 审 判 员 潘金芳 代理审判员 宋仁海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舒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