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130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王井云与朝阳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献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井云;朝阳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献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1302民初319号原告王井云,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杨亚梅,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94A。法定代表人李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广雨,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献华,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王井云与被告朝阳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献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井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5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香梅湾商住楼1-30号土建、装饰、水暖、电气和消防等工程发包被告王献华。2014年9月26日至2017年8月,王献华找原告到香梅湾5#、6#楼工地从事开升降机和打更工作,王献华应支付原告工资款共计86,200元,王献华只支付原告28,200元,尚欠58,000元至今未付。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应承担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井云主张被告王献华、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报酬,但没有拖欠工资的欠条,本案属劳动争议范畴,应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井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燕 枫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晶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