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虞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火花××床厂、上虞市××火花××床厂与被告杭州××××有限与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火花××床厂,上虞市××火花××床厂与被告杭州××××有限,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14号原告上虞市××火花××床厂,住所地上虞市××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葛家村。原告上虞市××火花××床厂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虞市××火花××床厂诉称,2007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火花机床一台,总价为38000元,被告分别支付28000元,尚欠货款1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早应予2008年1月30日以前归还欠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至今分文未付。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杭州××××有限公司,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主体资格等相关材料,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虞市××火花××床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宣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