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柳玲杰与陈洪桧、吴晓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玲杰,陈洪桧,吴晓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商初字第41号原告:柳玲杰,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平阳县鳌江镇柳王村。委托代理人:陈华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桧,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莲花村。被告:吴晓俭,县榆洋镇长村北路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玲杰与被告陈洪桧、吴晓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玲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