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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柳玲杰与陈洪桧、吴晓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玲杰,陈洪桧,吴晓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商初字第41号原告:柳玲杰,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平阳县鳌江镇柳王村。委托代理人:陈华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桧,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莲花村。被告:吴晓俭,县榆洋镇长村北路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玲杰与被告陈洪桧、吴晓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玲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