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陈某某、王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陈某某,王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某。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陈某某、王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绍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