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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陈某某、王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陈某某,王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某。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陈某某、王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绍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