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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倩与陈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倩,陈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22号原告:俞倩,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上城区南瓦坊10幢2单元703室。委托代理人:于正,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范家湾5号。被告:陈高林,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陈宅镇巽迪陈村巽溪自然村下村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倩与被告陈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倩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俞倩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高林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倩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倩负担。审判员  XX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楼晨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