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北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北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要求宣告陈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1988年6月起陈某某两次入住精神病院,出院后于1996年5月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多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求宣告陈某某死亡。经查,陈某某,男,194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宁波水表厂工作,原住宁波市××××号,于1996年起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3月,宁波市江北区慈城东山村民委员会、宁波市江北区慈城派出所作出关于陈某某于1996年5月失踪的书面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09年3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某于1996年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欧金铨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