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9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涂波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0日、3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被告提供工程即安阳街道十八家旧村改造一标段工程a03幢所需架子板在内全部任务由原告负责施工。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09年3月16日进行结算并已达成协议,但被告另欠5000元违章施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某某为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刘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身份;3、调解协议及施某某同各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刘某某辩称:款项我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没有欠原告工程款。被告刘某某在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领款凭证24张,证明被告已经付款105640元并支付木工工资4735元的事实;2、十八家村旧村改造建设工程结算书,证明a03幢建筑面积为3039.46平米。针对上述证据,被告还补充陈述称,加上2009年3月16日这份调解协议中抵扣的20000元、支付的购树款700元、2006年6月28日支付的300元,我合计支付131375元,而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为按建筑面积3039.46平米单价33元计算的100320元、二至六层凸出部分合计36.7平米单价33元计算的1211元及地下违章部分500平米单价33元计算的16500元,合计118031元;所以我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刘某某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表示当时因为部分收据没有带,所以在调解协议上注明欠款5000元按实际收据核对清算。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原告王某某综合质证称:2005年11月29日这张收据不是我签名,这2000元我没有经手,树款是500元,2006年6月28日的300元没有收到,总收款是128875元;而按照我们施某某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实际面积付款给我,我已经量过,实际面积是3268平米,已经包括凸出部分面积,被告还与我口头讲好因为人工涨价及违章被拆,所以再加33000元工程款给我,所以总价应当是140844元。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及证据做综合认定如下:首先是关于原告总收款部分,原告确认收款128875元,对其余收款予以否认,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本院确认原告总共收款128875元;其次是关于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原告主张的33000元违章部分施工款被告仅承认应支付16500元,现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双方有约定违章部分施工款按33000元计算,本院对该部分事实按16500元认定,关于计算的面积部分,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建筑面积为3039.46平米,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即使按原告陈述的3268平米计算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即使按原告陈述的3268平米单价33元计算,总价107844元,加上违章部分16500元,也只有124344元,不能冲抵已收款128875元。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双方之间的承揽关系及被告辩称的款项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均予以认定,对原告诉称的被告尚欠5000元违章部分施工款则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陈述的双方对违章部分施工款按33000元约定的事实及实际建筑面积是多少,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25元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涂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