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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巨源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柯桥太和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巨源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柯桥太和园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10号原告:绍兴县巨源贸易有限公司。��定代表人:陈宝忠。委托代理人:王奇雄。委托代理人:钟迪科。被告:绍兴县柯桥太和园酒店。经营者: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巨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柯桥太和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