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弘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弘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57号原告陕西弘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9号宏林名座A座2301室。法定代表人范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允才、王利,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11号。法定代表人高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斌、李婷,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弘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弘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弘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弘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50元。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甲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