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黎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小学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某,深圳市福田区××小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原审原告),男。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小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小学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丽中小学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依据,双方应切实履行。该协议约定”双方于2009年7月1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应视为双方同意除该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外,其他劳动权利义务随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因此,上诉人在此协议约定范围之外主张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黎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舒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