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霞与包群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霞;包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李霞,个体工商户,住遂昌县妙高镇西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法盛,浙江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群华,职工,昌县妙高镇东街109号2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秀卿,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遂昌县妙高镇西街**3支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包群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燕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