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红兰与陈银光、杨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兰,陈银光,杨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555号原告杨红兰,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宜东新屋下村9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军强、叶引泰,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银光,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新屋下村楼村126号。被告杨杭,农民,住诸暨市草塔镇龙珠村杨家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兰与被告陈银光、被告杨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兰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兰撤回对被告陈银光、被告杨杭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41元,依法减半收取670.5元,由原告杨红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三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