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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959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一、被告潘某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八一北街1168号广厦大众苑2幢6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2228**)。二、被告潘某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高恒东方明珠花园c05幢3-1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2208**)。三、被告潘某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高恒东方明珠花园c05幢3-2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2208**)。四、被告潘某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高恒东方明珠花园e03幢1-9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