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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新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王甲与被告梁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与梁某某、林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甲与被告梁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梁某某,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甲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新民初字第54号原告:王甲。被告:梁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王甲与被告梁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敏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王甲起诉称:2007年8月份,被告陈某某将自有的建房工程发包给被告梁某某建造,被告梁某某又约被告林某某共同承建房屋主体工程。2007年9月10日9时左右,当原告王甲与小工王连某、王乙、王玉清站在二层棚连上灌浇圈梁时,突然因被告梁某某所有的吊机二脚架倒塌直接撞到原告王甲及小工王乙身上,导致原告王甲与小工王乙从9米高处跌落地面,致原告王甲严重受伤。2008年6月16日,经温甲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原告伤势严重,需继续进行治疗手续。2009年9月19日,原告在温岭市××人××院××了内固定拆除手术,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6080.95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8340.95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3916.05元、误工费1900元、护理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合计人民币6176.05元,并由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当庭出示和宣读以下证据:1、温甲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医药费发票及(2008)温乙一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受雇于被告梁某某、林某某,在房主陈某某家建房时摔伤,用去医药费3916.05元的事实。2、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拆除内固定,住院8天,住院期间需专人护理,出院后需休息一个月的事实。被告梁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且被告梁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不到庭应诉,又无递交相关证据,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梁某某、林某某共同承揽被告陈某某的建房工程,并雇佣原告王甲等人进行施工。2007年9月10日,开始动工浇灌二层圈梁。当天上午9时许,正在使用的吊机二脚架倒塌,直接撞到正在二层浇灌圈梁的原告王甲身上,导致王甲从九米左右的高处跌落到地面,致使王甲当场受伤。2008年6月16日,经温甲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前期已产生的经济损失。2009年9月16日,原告在医院拆除腰椎内固定,住院8天,产生续治费6080.95元。原告农医保报销了2164.9元,尚有医疗费3916.05元。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偿付医药费3916.05元、误工费1900元、护理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合计人民币6176.05元,并由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前期的经济损失,法院已作出判决责令三被告赔偿,现原告所产生的续治费用及相关损失,也应由三被告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某某、林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王甲医药费3916.05元、误工费1900元、护理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合计人民币6176.05元。二、被告梁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林敏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