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983执148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河北省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官分理处、王晓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河北省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官分理处;王晓峰;王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冀0983执148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官分理处,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许官村。负责人:周如河,该分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豹,男,1980年9月13,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海兴县。被执行人:王晓峰,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王超,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河北省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官分理处与王晓峰、王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冀09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晓峰、王超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晓峰、王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开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晓峰、王超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无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王晓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号牌号码为:冀J×××××,于2012年11月17日注册,蒙H×××××,于2007年7月23日注册,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4.经向被执行人王晓峰、王超户籍地羊二庄××镇××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王超在村居住,名下无宅基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晓峰长期不在村居住,名下无宅基地登记信息,对上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不清楚。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晓峰、王超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刘恩陆代理审判员 刘 嵩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