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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灶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潘安珍与潘俊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安珍,潘俊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148号原告潘安珍,居民。被告潘俊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安珍与被告潘俊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安珍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安珍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潘安珍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