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与张甲、朱××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张甲,朱××,张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364号原告:卢×。被告:张甲。被告:朱××。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张甲、朱××、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2.5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1742.50元,由原告卢×负担。审判长 汪骏华审判员 许钟军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