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永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爱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永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爱华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永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华。委托代理人张文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永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爱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温州永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温州永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张美权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管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