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渝02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20-04-24
案件名称
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先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赵先兵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渝02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152号1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05295276R。法定代表人:刘明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先兵,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上诉人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先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铁晓松审 判 员 刘丽苹审 判 员 李迪云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燕彬书 记 员 向彦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