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美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义乌支公、陈建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义乌支公司,陈建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张美仙,华街道五里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在地:义乌市江滨中路528号。被告陈建兵,头镇岩一村岩头陈二区78号。原告张美仙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义乌支公司、陈建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原告起诉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义乌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张美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小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