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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与陈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医药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区××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伟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药品销售公司,被告为原告销售医药货品期间,利用收取医药销售款的便利,占有医药销售款4000元,原告为此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医药销售款,然被告口头承诺返还,但实际却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没有向原告返还该款项。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医药销售款4000元。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2009年3月19日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4000元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某某为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医药货品,2009年3月19日经结算,尚有医药销售款4000元未归还原告,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从四月份起每月支付400元,直至2009年年底前还清。嗣后,被告并未依约还款。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为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医药货品,未按结算的数额依约还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欠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俊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