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香娟与周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香娟,周福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96号原告:沈香娟,身份证号码332622196107220027,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钟山新村180号。被告:周福香,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05122661,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二区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香娟与被告周福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周福香已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原告愿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香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沈香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