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广州金德盟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彩虹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6号原告广州金德盟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念飞。委托代理人戴胜平。被告瑞安市彩虹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华。委托代理人赵典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金德盟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彩虹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难以证明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为由,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金德盟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广州金德盟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1087元)。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