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一初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初字第845-1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乙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26号X栋X单元X号房,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某乙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26号X栋X单元X号房;二、查封原告陈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世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秋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