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富商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潘某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潘某某,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富商初字第2379号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潘某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某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陆利英审 判 员  蒋 明人民陪审员  韩峰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