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富商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潘某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潘某某,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富商初字第2379号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潘某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某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陆利英审 判 员 蒋 明人民陪审员 韩峰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