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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郭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郭民初字第7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玉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