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来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谭荣健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谭 荣 健 故 意 杀 人 案 一 审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来刑一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明。被告人谭荣健,男,1975年出生。辩护人潘小泉,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荣健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光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明及其诉讼代理人吴X忠,被告人谭荣健及其辩护人潘小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荣健因发觉妻子黄X梅与本村的麦振友有通奸行为而产生要杀死麦振友的念头。2009年10月7日10时许,当麦振友和妻子谭X明赶牛车路经谭荣健家门前时,谭荣健即持水果刀朝麦振友、谭X明背部砍去。当麦振友被砍伤跌下地后,谭荣健又用水果刀捅、砍麦振友的胸部和头颈部,致麦振友当场死亡。当天谭荣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荣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荣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明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人谭荣健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22462元。被告人谭荣健及其辩护人潘小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潘小泉辩称:1、被害人麦振友从2005年以来与被告人谭荣健的妻子黄X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谭荣健出于义愤而杀人。麦振友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谭荣健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2070元,其中支付现金24700元,被害人亲属拿走、损毁谭荣健家的财产并阻拦被告人亲属砍甘蔗和拉甘蔗进厂,损失达47370元。请求对谭荣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被害人麦振友一直与被告人谭荣健的妻子黄X梅通奸。2009年9月下旬,被告人谭荣健听家人说本村的麦振友到其家与黄X梅通奸后,意欲教训麦振友。同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谭荣健在家里因妻子黄X梅与麦振友通奸之事与黄X梅争吵时,麦振友和妻子谭X明正好赶牛车经过谭荣健家的门前,谭荣健即持水果刀追上去朝坐在牛车上的麦振友和谭X明的背部砍去。麦振友和谭X明被砍伤倒地后,谭荣健又用水果刀捅、砍麦振友的胸部和头颈部,致麦振友当场死亡。当天12时许,谭荣健到兴宾区桥巩派出所投案自首。本案发生后,谭荣健的亲属支付麦振友的亲属24700元赔偿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陈述谭X明陈述,2009年10月7日11时许,其与丈夫麦振友赶牛车经过谭荣健家时,谭荣健拿一把长约50公分的砍刀将麦振友砍伤致死,其也被砍伤背部。2、证人证言谭X全证实,2009年10月7日11时许,其听说麦振友被谭荣健用刀砍伤,到案发现场发现麦振友的颈部被砍了一个大口子,即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莫X丽证实,2009年10月7日11时许,其在家听见有人喊救命,即出门看见谭X明一边往自已家跑一边喊救命,并喊谭荣健用刀砍死了麦振友。谭X南证实,2009年10月7日11时许,其听到麦振友妻子叫喊声,便出来看见麦振友倒在谭克海家后面的路边,地上全是血。后听到村里人议论,起因是麦振友与谭荣健的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麦X证实,2009年10月7日中午,其在路边碰见嫂子谭X明,看见谭X明的背部受伤,谭X明讲麦振友被谭荣健杀死了,她自已也被谭荣健砍伤。韦X证实,2009年10月7日中午,谭X明到其门诊包扎左腰部刀伤。黄X梅证实,从2005年以来,其与麦振友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夫谭荣健知道这件事后很生气,为这件事他才杀死麦振友。谭X仕、肖X招、谭X宽证实,2009年9月,曾看见麦振友趁谭荣健外出打工之机,到谭荣健家与谭妻通奸。3、现场勘验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来国村文屯的一条泥路上。勘查中在现场尸体旁提取死者血迹一份,在肖X招家旁边的泥路的石头上提取血迹一份,在谭荣健家大厅提取血迹一份,在谭荣健家东面18米处兰X家房屋西北外墙角的草丛中提取一把长57厘米、刃宽4.2厘米的单刃砍刀。(2)提取笔录,证实从谭荣健身上提取身上衬衣一件,牛仔裤一条及跑鞋一双。(3)辩认笔录,证实谭荣健从七把不同的刀具辩认出长57厘米、宽4厘米的单刃砍刀系其作案时所用的刀具。4、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检见,死者麦振友的左额颞部、左后枕部、颈部正中、项部、左肩胛上、左背部、左上臂外侧各有一处创口。致命伤为头颈部砍创,凶具为能挥动的锐器。法医认定,麦振友系锐器致颅脑损伤及颈动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法医物证鉴定书:1、法医从谭荣健行凶的单刃尖刀距刀柄5.5厘米刀刃上提取的可疑血痕、在现场提取的血痕及谭荣健穿的长袖衬衣和牛仔裤及运动鞋上提取的可疑血痕中均检出男性人血,支持上述男性人血为谭荣健所留。2、法医从谭荣健行凶的单刃尖刀距刀尖8.5厘米刀刃上提取的可疑血痕、距刀尖19厘米刀身上可疑血痕,在死者牛车上的黄麻杆上提取的可疑血痕,在尸体南面旁边提取的可疑血痕中均检出男性人血,支持上述男性人血为麦振友所留。3、法医从谭X明的蓝色上衣提取的可疑血痕中检出女性人血,排除为谭荣健和麦振友所留。法医学活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谭X明左腰部的损伤未达到轻伤,为轻微伤。5、书证疾病证明书,证实谭荣健于2009年10月7日到来宾市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谭荣健左手2、3、4、5屈肌腱断裂。收据。证实麦振友家属收到谭荣健家属付给的赔偿款24700元。良塘派出所的证明,证实谭荣健于2009年10月7日到良塘派出所投案自首。户籍证明,证实谭荣健出生于1975年。6、被告人供述谭荣健供述,听母亲和弟弟讲,其在外打工期间,麦振友两次到家里与其妻子黄X梅发生两性关系。2009年10月7日11时许,因此事其与妻子黄X梅发生争吵,便产生杀死麦振友的念头。当麦振友和妻子谭X明正好赶牛车拉柴火经过其家门前时,其即从家里持一把银白色不锈钢的西瓜刀追上麦振友,朝麦振友的背部砍了两刀,麦振友倒地后,其又朝他的胸部和颈部捅砍。后拨打110报警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荣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谭荣健犯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谭荣健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麦振友趁谭荣健外出打工之机,与谭荣健的妻子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对引发本案有过错;谭荣健的亲属于案发后代谭荣健赔偿了24700元给被害人亲属,视为谭荣健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谭荣健的辩护人提出谭荣健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较好,有悔罪表现,理由成立。但认为被害人麦振友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不当,因此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由于被告人谭荣健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明造成经济损失,谭荣健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明诉请的合理赔偿项目有丧葬费3270元、医疗费725元、交通费239元、误工费440元,合计4674元,予以支持。但请求赔偿的死亡补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谭X明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被抚养人何志园没有作为本案的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本院不支持该项诉讼请求。被告人谭荣健于判决宣告前自愿赔偿给被害人亲属24700元,已超过原告人合理赔偿的数额,多赔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并参照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荣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谭荣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明经济损失24700元(已支付)。三、作案凶具单刃砍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玉坤审 判 员 李大跃代理审判员 卢 怡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新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