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62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刘国芬、吕安中等与汤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国芬;吕安中;武胜县鑫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汤涛;范云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176号 原告:刘国芬,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吕安中,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坤,四川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友波,四川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涛,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范云涛,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原告:武胜县鑫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乐善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84726183D。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振兴路“四季江南”小区A区23、2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72963675Y。 负责人:庞聪,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明,男,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刘国芬、吕安中与被告汤涛、范云涛、武胜县鑫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刘国芬、吕安中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芬、吕安中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芬、吕安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计1051元,由原告刘国芬、吕安中负担。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