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萍芹诉被告王建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赵萍芹。被告王建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萍芹诉被告王建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萍芹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萍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赵萍芹负担。审判员 邵锦浩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