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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徐甲管辖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40-1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乙。被告:徐甲。本院受理原告金××与被告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徐甲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金××系与北京雅阁菲尔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徐甲系被告北京雅阁菲尔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是被告徐甲履行职务的行为,与徐甲个人无关。同时被告徐甲现在已经在北京生活、居住达15年之久,虽然其户籍所在地在浙江省永嘉县枫林镇,但其经常居住地应为北京市××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据被告徐甲提供的暂住证及相关证明显示,被告徐甲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区。另据原告反映,本案合同履行地亦在北京市。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晓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