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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金林胶合板厂与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金林胶合板厂,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嘉善金林胶合板厂。法定代表人:钟金全。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明良。委托代理人:吴金龙、吴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金林胶合板厂与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金林胶合板厂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金林胶合板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金林胶合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毕福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