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庆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徐某、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徐某,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19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徐某。被告骆某某。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徐某、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被告因经营龙珠湾加油站生意需要,于2008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双方于同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08年4月24日之2008年5月9日止,合同签订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款项。被告在向原告借去款项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所借的款项,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承诺用龙珠湾加油站资产担保抵押。故原告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向某某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2、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决对被告龙珠湾加油站资产进行变卖以对原告的债权进行清偿。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庆元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2月8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对被告徐某集资诈骗案决定立案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徐某的行为有涉嫌集资诈骗经济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移送公安部门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高敏审 判 员 周应瑞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