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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文学与沈德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学,沈德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40号原告方文学,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龙溪乡法山头村。被告沈德坚,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山北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学与被告沈德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文学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德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学撤回对被告沈德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方文学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