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连发与衢州市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连发,衢州市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183号原告:许连发,市巷12幢2单元401室。被告:衢州市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上街48号贸易商场北303室。法定代表人:朱小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连发诉被告衢州市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连发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连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许连发负担。审判员 李海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