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德树与任新云、王怀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树,任新云,王怀往,彭春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00号原告:陈德树,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季林,安徽省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任新云,男,汉族,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怀往:男,汉族,住。被告:彭春奎:男,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树诉被告任新云、王怀往、彭春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德树负担。审 判 长 吴文虎审 判 员 汪润洲代助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