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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中旅假日旅游有限公司与杭州东方亚泰会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旅假日旅游有限公司,杭州东方亚泰会务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浙江中旅假日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蒙松。委托代理人:邵慧琴。被告:杭州东方亚泰会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靓。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旅假日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方亚泰会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旅假日旅游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中旅假日旅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旅假日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浙江中旅假日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建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