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根地与严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根地,严福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10号原告:黄根地,西城街道路边村83号。委托代理人:杜自强,浙江杜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福庆,区院桥镇后宅村84号。委托代理人:陈冬生,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根地为与被告严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根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根地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