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东商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徐某某与被告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与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某与被告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东商初字第1827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村。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公告期限届届,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06年12月31日,被告对2006年12月底之前尚欠原告的预付货款22629.8元以借款的形式予以了确认。因被告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停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2009年1月22日,经工商部门核准,被告将原金华市希望乳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现请求被告归还欠款22629.8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赔偿自2006年12月31日起至今的利息损失。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被告工商执照变更材料,用于证明被告主体变更及被告属本案适格主体的事实。证据2,欠条一份,用于证明截于于2006年12月底被告尚欠原告预付款22629.8元的事实。被告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未予答辩。被告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举证。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工商登记材料可见,被告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系原金华市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而来。因此,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应对原金华市希望乳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原金华市希望乳业有限公司以借据的形式对尚欠原告的债务予以了确认,故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有义务向原告予以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某某预付货款22629.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自2007年1月1日起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元,由被告金华市××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志坚审判员 郑建萍审判员 邱 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书记员 叶 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