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尤剑波、尤纪跃与尤纪跃、蒋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剑波,尤纪跃,蒋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17号原告尤剑波,身份证号码33090319630821311x,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后沙头村小学路7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纪跃,,住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后沙头村桃渔路27号。被告蒋斌,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洲新村c区15幢一单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雄凯,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剑波诉被告尤纪跃、蒋斌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剑波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4元,减半收取3492元,由原告尤剑波负担。审 判 员 李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