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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召田、楼丽芳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召田,楼丽芳,黄婷,黄晓婷,黄镇,黄召田等人为与被告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黄召田,头镇岩四村人民路52号。(死者黄新刚之父)原告楼丽芳,头镇岩四村人民路61号。(死者黄新刚之妻)原告黄婷,镇岩四村人民路61号。(死者黄新刚之女)原告黄晓婷,头镇岩四村人民路61号。(死者黄新刚之女)。原告黄镇,镇岩四村人民路61号。(死者黄新刚之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强,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金康文。委托代理人陈晓栋,系被告职员。被告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石马高梅山。法定代表人贾壮志。原告黄召田等人为与被告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强与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7日早上6时许,杜贵均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且严重超载的浙g×××××轻型厢式货车,从浦江县岩头镇驶往浦江县县城方向,经过浦后线8km+400m东方明珠幼儿园地段时,因杜贵均判断失误,且避让措施不当,与行人黄新刚发生碰撞,造成其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杜贵均为全责。经查,浙g×××××轻型厢式货车的车主系被告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故要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54540元,丧葬费1707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474元,赡养费884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解剖及冰冻等其他费用4000元。判令第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以上一二两项总计58392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赔偿款11万元,并在商业险范围内对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黄婷、楼丽芳、黄召田身份证××一份),原告黄晓婷、黄镇的户籍证明,证明原告地位。2、死者火花证明及死亡证明××各一份)。3、黄晓婷及黄镇就读于二中及浦江中学的证明××各一份)。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5、机动车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及机动车保证单××各一份)。6、肇事车辆登记信息及车辆技术栓验报告××各一份)。7、浦江县浦阳街道月泉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一份)。8、浦江县岩四村委会及岩头镇居委会证明××各一份)。9、黄新刚生前经常居住于浦江县浦阳街道大北门的暂住证二本,证明原告是居住在城区,应该按照城市标准赔偿。10、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屋产权证××各一份)11、与浙江天熙制衣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合同书××1份)1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一份。13、工资表××08年1月20日-09年9月21日)××各一份)被告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证实车辆在我司投保强制险的情况下,我司愿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3,被告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2009年10月7日早上6时许,杜贵均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且严重超载的浙g×××××轻型厢式货车,从浦江县岩头镇驶往浦江县县城方向,经过浦后线8km+400m东方明珠幼儿园地段时,与行人黄新刚发生碰撞,造成其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杜贵均为全责。经查,浙g×××××轻型厢式货车的车主系被告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死者黄新刚及生前租住在浦阳镇,且在浙江天熙制衣有限公司上班,女儿黄晓婷、儿子黄镇均在城区上学。本院认为:杜贵均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黄新刚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承担原告本次交通事故合理的赔偿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死亡赔偿金454540元,丧葬费1707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737元,赡养费884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解剖及冰冻等其他费用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车的强制险投保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过错比例承担,据浦江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杜贵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对杜贵均赔偿的金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召田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死亡赔偿金7万元,合计人民币1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384540元,丧葬费1707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737元,赡养费884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解剖及冰冻等其他费用4000元,合计人民币4411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商业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19.5元,由被告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39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黄小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