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舟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岱山县××石油经营部与孙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岱山县××石油经营部,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保字第12-1号申请人:岱山县××石油经营部(岱渔供13号船)。住所地:舟山市××镇食品大楼××室。法定代表人:许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孙某某。本院受理岱山县××石油经营部(岱渔供13号船)申请诉前限制处分船舶一案后,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甬海法舟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孙某某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属的“浙岱渔11251”号轮。现申请人岱山县××石油经营部(岱渔供13号船)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轮的限制处分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岱山县××石油经营部(岱渔供13号船)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某某所属的“浙岱渔11251”号轮的限制处分措施。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