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江守洪、张希美等与青岛金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守洪,张希美,冯涛,冯倩,青岛金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守洪,张希美,冯涛,冯倩,青岛金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江守洪,男,192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张希美,女,1963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冯涛,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冯倩,女,199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涛,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金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金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石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玉,该公司综合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江守洪、张希美、冯涛、冯倩与被告青岛金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守洪、张希美、冯涛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守洪、张希美、冯涛、冯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60元,合计65元,由原告江守洪、张希美、冯涛、冯倩承担。审判长 雷鸿春审判员 王海霞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奉 来自: